
一是检查是否持证排污。企业未按期取得新版排污许可证并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责令其依法停止排污并进行处罚。
二是检查是否按证排污。重点检查持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标准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废水、废气、固废(危废)收集处置设施,及在线监测设施等)是否运行、运行台账是否记录齐全、是否制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承诺整改事项是否按期完成等方面。
据相关统计,在排污许可证后监管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有:
请先认真查看排污许可证副本内容:关于“环境管理要求”中的几项内容
(一)自行监测
(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三)执行(守法)报告
(四)信息公开
1、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规定的要求在系统填报、提交(月度、季度、年度)执行报告。
2、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记载的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并在系统上传监测方案、录入监测结果。
3、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副本要求做好生产台账、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账等,并在在系统上传(电子台账+纸质台账)。
4、存在改扩建、新建及其他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载明属于变更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1
第十条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记录的排污许可证相关电子信息与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依法具有同等效力。
2
第三十三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禁止涂改排污许可证,禁止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样式(点击查看大图)
3
第三十四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排污许可正副本自行监测要求示例
锅炉使用单位特别注意,简化管理锅炉的自行监测是在另一张表上,“简化管理的气体燃料锅炉排污单位登记信息”里面。如下图所示。